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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装修公司“跑路” 了怎么办?
政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9 17:01
案情简介
装修新房本是喜事,没想到刚与装修公司签完合同交完定金,却等来了公司“跑路”的消息。近日,宜兴市民沈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为了挽回损失,他将装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2万元。
2020年6月29日,沈先生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沈先生将房屋发包给该公司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3日,工期90天,合同价款13.47万元,沈先生须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后在开工之日、进场之日、验收合格之日分期支付价款。
合同签订后,沈先生就通过微信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7月3日共计向装修公司付款2万元。然而此后沈先生多次催告,装修公司却迟迟不进场施工,沈先生赶到公司营业场所,发现大门紧闭,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后,由于被告装修公司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该公司送达相关应诉材料,送达之日为2021年4月23日。此后,装修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沈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装修公司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沈先生可以主张解除施工合同。沈先生选择诉诸法律,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应自应诉材料送达被告公司之日即2021年4月23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终,宜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沈先生与装修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于2021年4月23日解除,装修公司返还沈先生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解除合同的时间往往关系到款物返还、利息起算、损失认定等时间节点的认定,原《合同法》仅规定,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法官指出,判决生效后,如果装修公司仍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沈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装修公司的资质、信誉及相应注册资金,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装修的内容、材料品名、价款、付款方式及效果等均要明确约定,在产生纠纷之后,要及时采取视频、拍照或者公证等方式保留证据,及时进行索赔,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供稿单位:宜兴法院
原标题:《【案说民法典】装修公司“跑路” 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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