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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为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6 月 4 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事环境保护类案件数量呈总体上升的特点,已从 2016 年的 2 件持续增长至 2020 年的 20 件,违法行为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多个领域。从地域分布上看,涉乡镇、农村类案件数量占比较多;从诉请内容来看,请求环境污染修复、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较多。
面对环境保护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打造环境审判精英团队,建立健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规范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和配合,同时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高效衔接联动,切实丰富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途径和手段,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典型案例:
一、公司内气味刺鼻,患病员工到法院起诉公司
2000 年 7 月至 2010 年 9 月李某某在哈尔滨某公司工作。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9 月期间,哈尔滨某公司对办公楼内(一至五层)进行了整体装修改造,并采购了新办公用品。装修期间,办公楼内有刺鼻气味和粉尘。2010 年 10 月李某某调转至哈尔滨某公司下属单位工作。
2013 年 3 月,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后李某某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307 医院再次住院诊查,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18 年二季度李某某经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李某某于 2018 年 6 月办理了病退手续,并向人民法院状告哈尔滨某公司侵害了李某某的健康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该条规定的环境具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共享性,而室内环境空间上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影响对象具有特定性。本案中,系因办公室装修造成污染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不应采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特殊举证规则,原告应当对装修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装修行为与其所患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法院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从侵权责任法可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对方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李某某虽然一审提供证据证明哈尔滨某公司装修期间办公楼内明显的刺鼻气味和粉尘,但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害结果与哈尔滨某公司装修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李某某主张因哈尔滨某公司装修期间造成其损害的待证事实不存在,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中有很多因办公室装修造成污染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为受害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如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办公环境甲醛的检测及消除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回应,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起投诉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办公环境的改善。当然也可以此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权。同时,劳动者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权威部门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主张权利。方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附近机房噪音大,市民要求赔偿
宋某某与哈尔滨某公司的机房相邻。自 2004 年入住开始,该机房设备一直不间断工作,其产生的噪音影响宋某某正常的生活起居和身体健康。宋某某曾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并到环保部门要求对该机房设备进行噪音检测。2018 年 8 月,环保部门进行了噪音检测,检测结果为 66.5 分贝。2019 年 7 月,哈尔滨某公司将机房设备全部搬走。宋某某现以精神和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受到了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事实存在,环保部门对于本案噪声的检测结果高于环保部《社会生产环节噪声投放标准》白天不得超过 50 分贝的标准。超过该标准,就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虽然哈尔滨某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搬走了机房设备,但是机房设备噪声对宋某某身体造成一定伤害,法院根据宋某某的伤害程度判决哈尔滨某公司对宋某某予以赔偿。
据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环境噪声污染案,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三、电梯与起居室仅一墙之隔,室内噪声极大
2011 年 8 月,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应对其安装的电梯与涉案房屋噪音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电梯运行期间的噪音是达标的,故应对金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使金某生活的房屋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噪声 高限值以下(昼间 ≤40dB,夜间 ≤30dB)。
电梯作为民用建筑的一部分,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同时电梯的设计及日常运行也应当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对生产经营者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行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起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也能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建设公司排放污水、废水致附近果树死亡
某房地产公司在哈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由某建设公司承建。因该项目与穆某某承包地相毗邻,某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大量的未经任何处理的生活污水及工地废水直接排放到工地外围,致使穆某某承包地里的葡萄树、桃树因污染而大量死亡。穆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穆某某提交的承包地上及施工现场照片、视频,可以认定其承包地上的农作物被污水浸泡及树木死亡的事实,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负有管理责任,其管理不当致使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流入周边土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地产公司作为工程发包单位,虽不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但仍然具有共同保护环境的义务及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责任,应当在今后的工程项目发包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经鉴定,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对穆某某因排入废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从法律关于主体的规定中,确定了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在一定程度上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