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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房屋装修好了,人也住进去了,可不论是要求装修的人还是实际居住的人,都不愿支付这笔装修款。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16年11月,陆秀芬请王国庆为其亲戚李明的房屋进行装修,王国庆在李明处拿到房屋钥匙后便动工装修。2017年年初,房屋装修完工,但直至2018年,王国庆迟迟未收到该套房屋的装修款,遂将房屋所有人李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装修款。
被告李明辩称,是陆秀芬通知原告王国庆对房屋进行装修,所以其并非装饰装修合同的缔约主体,装修款应当由与原告缔约装饰装修合同的案外人陆秀芬履行。
经查明,2016年11月,案外人陆秀芬找到原告要求其对被告李明的房屋进行装修,三人间均未签订任何装修合同或协议,在2017年初装修完工后,被告便将该套房屋出租给了案外人陆秀芬,但实际陆秀芬并未入住,而是又将该套房屋对外转租并收取租金。自2018年起,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与被告李明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也由实际承租人向被告李明缴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李明辩称房屋装修完工后交给案外人陆秀芬使用,与原告王国庆建立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也是陆秀芬,但涉案房屋钥匙是由被告交付给原告,且被告无法提交与案外人陆秀芬签订的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无法证明房屋装修期间的实际使用人是案外人陆秀芬,被告系涉案房屋所有人,房屋装饰装修的利益 终仍属于被告。
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涉案房屋室内装饰工程造价为5.8万余元,,扣除税金后为5.6万余元,故常熟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装修款5.6万余元。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合同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是认定当事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的依据。一旦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在装饰装修前应当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合同。在房屋出租时,房东与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对装修、转租、违约等情形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没有书面合同或者约定不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原标题:《装修款项无人付? 法院厘清权责定分止争》
(整理:雨花台电工考证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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