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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琨律师】
(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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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部作品的作者身份,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与其他和公约一致的方式,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2)著作权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或取得著作权的人,如果许可使用协议对被许可使用人授予追诉第三人的侵权权利,则许可使用人就具有了网络著作权的原告主体资格当,然法定许可使用人就不具有这种主体资格。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的行为一般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
(2)作家创作的作品影响广泛。作家必须通过作品广泛的影响范围才能拓宽自己的影响力,才会为广大公众熟知和接受,才会知名。知名往往与作品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很多作家往往因为一件作品而一举成名。(3)一定的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知名作家的作品影响往往是全国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并能超越时间的限制持久地发挥影响力。但是某些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只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空间里有着辉煌的成绩和较大的市场空间。那么,这些作家在特定的时空中也可认定为知名作家,从而成为侵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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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推荐】发生在文字作品上面的侵权事件在不断的增多,这严重损害了人的合法利益。而其中,常见的就是对文字作品进行侵权,,想要对此作出了解,首先就要清楚文字作品侵权具有什么特征,构成要件有哪些。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文字作品侵权有什么特征,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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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并不难,但是想要在诉讼中取得自己预期的结果,却非常难。不仅需要原告收集大量的证据,要需要原告了解法院审判案件的程序,熟悉著作权法律。即使您只是为了争口气,在行动之前先咨询一下我们律师法律网站的专业。侵犯著作权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经过本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行为。首先,什么是网络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满足哪些条件呢?它又有哪些特征呢?下文由律师法律网站小编给您介绍,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谁能成为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1)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的规定,著作权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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