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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涛律师】
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造成严重损失。(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一类是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和权利进行职务犯罪。如原许昌德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牛成志因利用职权挪用卖粮款20万元用于抄股,被检察以涉嫌向法院提起。另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或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职权的人员利用权力攫取钱财,索贿,又以此操纵权力,形成买官卖官之风。
许涛律师具有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凭着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特别是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专注专业铸就卓越品牌”为执业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良好口碑和充分信赖。在行业内及西安法律界具有一定影响力,该律师成功办理过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和法律顾问业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各类案件以及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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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的网络现在十分的发达,网络信息量很大,所以监管起来比较困难,网络当中还有很多非法集资的现象。如果非法集资只是转账的话也是需要有相应的责任的,只要是参与了非法集资就必须要负相应的责任。转账的话处罚一般都是罚款。非法集资转账人员有没有责任?参与其中就要负责的构成要件分析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中设置,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3、根据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许涛律师高度重视客户利益,具备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熟知前沿法学理论,精通新法律法规,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理论研究,承办多起民商事、、婚姻继承、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案件。担任多家大中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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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或妒嫉等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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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应当是一种有形的暴力,即通常理解中的、、抓挠、推搡等行为,亦即一种直接的暴力行为,这种直接暴力往往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的人身的,是一种直观的暴力,而其将造成的侵害结果也是完全可预见的,因此这种直接暴力是妨害公务罪中为直接、直观的一种暴力.其次,妨害公务罪的设立,其目的即在于保护社会的管理秩序,保证公务的有效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为了抗拒、阻碍公务行为的执行,采取了公务车辆、毁坏公务用品、撕坏公务人员等行为,而上述行为也就是学者所称的间接暴力的行为,正如本文第三章中将要论述的,物完全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中的犯罪对象,那么对于物所实施的这种间接暴力,只要同样达到了能够阻碍公务行为正常执行的程度,同样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后,笔者认为无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作用于人身抑或是物,都应当是一种公然的行为,是一种有形的行为。当然,有学者也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为了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妨害公务案件,应当对条文中规定的暴力作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包括有形的暴力,还应当包括无形的暴力。在我国刑法的条文中,有数种犯罪都对暴力行为有所规定,即将暴力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诸如抢劫罪的刑法规定中,规定了除暴力、胁迫等手段之外的其他方法,可见如、等无形的手段,实际都应当被纳入其他方法之中予以评价,而妨害公务罪中并没有其他方法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本就没有将无形力作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也就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无形力认定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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