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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缉决字〔2018〕0018号)。
锦升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企业编码:4413947022.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花边岭工业区。
2018年7月25日,惠东海关对锦升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进行了稽查。稽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自2017年7月24日到2018年7月25日期间在执行的c53107450168号手册,其项下第4项料件
“hips塑胶料”进口 283000千克,总金额为424500美元;其项下第12项料件“再生hips塑胶料”进口636535千克,总金额为954802.5美元,合计案值人民币936.7119万元。上述行为存在商品归类不符,涉嫌商品编码申报不实,不涉及税款,定性违规。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结论、报告;2.当事人报告;3.海关报关单;4.通关手册。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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