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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吁青 谢文思报道 12月12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建筑物外墙脱落瓷砖砸死行人案二审宣判,该小区开发商、业主均无需担责,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897068.83元。
2018年9月,张阿姨(化名)来到珠海市粤海中路兰花小区(化名),走到儿子在小区承租的一间商铺附近时,被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张阿姨头部遭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阿姨的丈夫及3名子女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兰花物业(化名)对于张阿姨死亡赔偿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后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兰花物业赔偿973919.83元。
一审时,法院认为,兰花小区交付使用距今已有十年时间,部分外墙瓷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老化、脱落的迹象,给小区住户及过往行人造成安全隐患,而兰花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对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
案中张阿姨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伤并致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兰花物业应对张阿姨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后判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97068.83元。
兰花物业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花物业提出应当由该楼栋的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兰花小区的开发商和兰花物业于2007年1月签订《兰花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至今有效,故兰花物业仍是兰花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虽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兰花物业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兰花物业应尽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
张阿姨是被建筑物外墙坠落的瓷砖砸伤,并非被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砸伤,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应当由兰花物业承担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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