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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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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被告将汇升广场综合楼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合同还约定以合同价款的3%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15日内不计息结清。后双方因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于2018年3月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合同总额为199万元,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为被告黄某。此后,黄某按照生效判决支付了工程尾款。但案中还涉及质保金退还问题,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做生意的诚信 重要,有官司会影响公司形象降低商誉,我人在外地应诉不方便,请法官帮忙调解下”,接到被告黄某有调解意愿的来电,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原告征询其意愿, 终促成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文:民二庭 杨小红
原标题:《一线动态·调解撤诉| 维护商誉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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