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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何金燕
对现代城乡居民来说,水电必不可少。很多时候,为了“制裁”业主欠缴物业费的行为,物业公司会通过停水断电施压。
催缴物业费,能否停水断电?民法典新增法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7月2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法官潘琴接受了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案例】
3年前,李某购买了岳阳市君山区一处商品房。去年5月,李某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办理收房手续,物业公司以李某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装修手续,且拒绝协助其开通用水用电,李某诉至君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办理交房手续后,物业公司以李某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为其开通用水,拒不出具供电工作函协助其开通用电,侵害了李某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李某开通用水用电,并赔偿李某自收房之日至实际开通用水用电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损失。
【解读】
物业公司应合法合理催缴物业费
潘琴法官指出,民法典新增的该条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催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潘琴表示,水、电、燃气等是居民的基本生活所需,该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有效保障了业主民生。水、电、燃气等的供给主体是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合同是分别独立的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人是供水供电人,而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自行约定通过断电、断水等行为催缴物业费,该合同为涉他合同,未经第三人即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同意而代其行使权利,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更侵犯了业主的基本权益。
潘琴认为,民法典该条款的增加,能使物业服务企业明确认识到该如何合法合理催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只有通过法律更好地规范企业和业主的行为,才能达到共赢的效果。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应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要求其进行整改和完善,或者提起法律诉讼。不建议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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