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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印发,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18年12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要求全面核查评估小水电项目,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意见开展清理整改工作。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拟制了我省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并报国家四部委备案。
二、目标任务
一是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二是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三是完善建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解决我省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小水电绿色发展、生态运行。原则上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整改原则、总体目标、整改范围。
(二)主要任务。一是问题核查评估。全面核查小水电审批手续等情况,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保留的评估意见。二是分类整改落实。根据综合评估的意见,对于列入退出类和整改类的小水电项目,逐站制定退出或整改方案。三是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各地要积极推进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探索流域梯级调度机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工作。四是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五是对标对表,整改验收。验收工作采取县级自查,州市验收,省级抽查三级严控的模式。
(三)保障措施。一是成立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州、市开展清理整改工作,加强跟踪问效,有力有效推进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二是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三是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纳入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
四、涉及范围
清理整改全省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已建、在建小水电项目。
五、执行标准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
六、注意事项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紧扣我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 美丽省份”的战略定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由省负总责,州、市、县、区抓落实,扎实推进全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七、关键词诠释
(一)关于“问题核查评估”。问题核查评估是清理整改的重要基础,有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首先要开展问题核查。要做到逐站核查,核查内容可以分3类,一是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二是生态流量核定与保障,弄清楚电站存在的具体生态环境问题;三是审批手续清理,包括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
二要进行评估分类。评估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因素,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进行。要逐站给出明确的评估意见,按退出、整改、保留三种进行分类。
(二)“关于退出类小水电项目”。退出类电站分为立即退出和限期退出两类。
1.电站退出的条件。列为退出类的情况: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生态环境、水利、能源部门确认,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小水电项目。二是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水电项目。三是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小水电项目。
2.限期退出的条件。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电站,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3.退出方式。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依法依规解除并网,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如果电站是当地唯一的电源或供水水源,要慎重处理,抓紧替代电源或水源建设,不能简单退出了事。
(三)关于“保留类小水电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水电项目可以保留:一是所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完备;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
(四)关于“整改类小水电项目”。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列入整改类。对整改类项目重点开展以下整改工作。
1.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各地各部门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评估意见,结合整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2. 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
3. 各州、市人民政府统筹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附件:云南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
(整理:亚东电工考证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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