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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间借贷对于缓解金融市场的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监管,没有相关制度约束,导致其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经济和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对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对民间借贷的困境进行列举并且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出路指明方向,所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调控;高利率;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5.050
1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表1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现状的结果显示:2011年以前民间借贷规模比较小,不足1000亿元,说明当时我国民间借贷组织规模较小,同时意味着我国民间借贷在该时期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随后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迅速膨胀,数据顯示:到2012年其规模突破5000亿元,2014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突破5600亿元,2016年我国民间借贷规模突破7000亿元,创历史新高,我国民间借贷规模极其庞大。从地下经济规模也可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处于快速上升时期。从民间借贷占GDP的比重来看,其 高可达9.90% (2016年),虽然从2015年民间借贷占GDP的比重略有下降,但其仍保持在8%左右。之所以民间借贷如此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是改善国有企业融资太过倚重银行,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我国目前需要建立一批具有民间借贷性的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作出具有权威性的评级从而推动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二是提高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民间借贷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人们对借贷骗局的认识。这有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可以加大普通公民对金融领域参与的程度,有助于公民收入结构的调整,使他们可以便捷的参与其中。
2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地位不明确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尚无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处理不严谨,没有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来进行管理的,因此形成了很多问题。未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有效执行 直接的导致资金风险,因此应该在金融管理机构的内部中专门设立一个风险监管机构来进行风险预警,公正独立的监控各类民间借贷经营和民间借贷财务活动的情况。
2.2 缺乏监管
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的严重缺乏监管。民间借贷往往违反 高不得超过4倍的正常利率的规定。然而,由于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对中国的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已经演变成一个借贷双方私下行为,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造成了严重影响。中小企业金融系统一旦内部管理失责,必然会导致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紊乱,一系列对公司打击性的问题紧跟而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将可能出现严重违背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的问题,例如套取资金、非法转移资金、开虚假发票、虚增销售收入调节利润;在投资管理方面可能出现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证便私自开设项目,项目招标单位的数目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等问题;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将可能养成领导和员工不按规章办事,知法犯法的处事风格,以上情况在国有企业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正是因为民间借贷监控体系不够完善所导致的。
2.3 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民间借贷的情况和资金投向的情况,由于政府部门在民间借贷保障机制上的不健全,民间借贷成立无人监管的盲区,畸形发展的情况较为严重,由此民间借贷有可能形成规模庞大的灰色金融体系。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问题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更是全社会需要重视的事情,实际上,在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具体事务上,社会力量可以有所作为的地方很多且空间也很大。
2.4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问题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问题主要原因是民间借贷风险意识薄弱,借贷方缺乏对民间借贷重要性的认识。民间借贷公司发放高息型借贷,民间借贷的借贷模式的不完善往往也会给中小型民营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
3 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出路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为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目前存在非常突出问题,例如民间借贷合法地位。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根据需要制定一个符合规定的并有助于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时,应坚持“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一般原则。要确定具体的时间范围,构建一个民间借贷的总体框架,一步一步有计划地实现长期目标,为防范金融危机提供法律参考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在立法方面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要及时解决民间借贷中出现的法律和法规问题。随着防范民间借贷金融风险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潜在的问题逐渐显现,民间借贷金融风险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3.2 加强监管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两条法规都没有具体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监管不明确,在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方法和有关法律监管都没有具体介绍。在这样一个法律缺失的状态下,中国的民间借贷市场长期处于混乱无序之中,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非常高,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态势,高利贷现象普遍,有关民间借贷的犯罪逐年增加。因此,有必要迅速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建立多层次的民间借贷监督监管体系和监管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中国的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从国际经验中吸取教训,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立法,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专门的监管权限和范围,明确预防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责任的私募融资相关监管部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应成立民间借贷管理部门,我们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总体民间借贷政策,是保守型借贷政策或是中庸型借贷政策亦或是激进型借贷政策。endprint
3.3 合理引導资金的流向
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系统的高度垄断性以及地方金融机构发展的不足,严重造成了想要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企业要想生存与发展必然存在坏账损失情况,所以必须建立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制度。有效的对民间借贷资金进行管理就会使坏账损失减少。为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引导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客户民间借贷资金资信状态评审和账款跟踪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和动态的过程,而资金的流向分析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到月评、季检和年审,做好管理的警示工作,并同时对客户的资金的流向进行调整。比如,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有效地监管和使用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使其实效性得到提高。对于民间借贷资金,作为企业应收账款的必要条件,强制执行,企业应建立健全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制度,合理设置民间借贷资金制度内容。只有企业领导人能静下心来认真对待民间借贷资金,才有效果。一是企业资金被充分用,时间得到保障;二是设置民间借贷资金制度规定的内容可以对完成交易有保障,对借贷双方的交易要监管,监管不力就无法显示效果。合理引导资金的流向可以是企业少负债,这就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带来了曙光。
3.4 建立利率调控机制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将逐步放开,形成市场利率的传导和调控机制的建立后,中央银行将不再公布基准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率调控机制条例的实施,利率调控机制实施规定,不得高于银行相同借贷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的规定利率由双方同意的贷款不超过24%的年利率,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以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率约定由贷款双方结束的年利率36%为准,超过的利率是无效的。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利益,已经在超过36%的年利率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 高利率限制,两个基准线是24%和36%;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协议有效。贷款人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但利率不超过利息的36%以上,双方都同意就是有效的,但没有实质性的法律保护。即贷款人支付利息的一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但自愿付款,贷款人不构成承兑,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后,非法债务区。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的年利率,超过部分利息协议无效。对于这一部分的利息,尚未支付,不得要求支付;已支付,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回,法院也应支持。在这方面,四倍的利率规则可以反映市场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而固定利率是完全丧失了应对市场趋势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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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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