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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玉地税发〔2010〕4号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征分局、高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按相应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根据《通知》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的规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1%;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渡假村、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2%;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3%。
三、新旧核定征收率的适用问题。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完成清算的,以项目开始清算的时间来确定。项目开始清算的时间在2010年2月1日以前的,,适用旧的核定征收率;项目在2010年2月1日起开始清算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率。
四、商铺与普通住宅混合式楼盘核定征收率的适用问题。能区分开商铺与普通住宅各自价值的,分别适用各自的核定征收率。否则,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五、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执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玉地税发〔2008〕11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瓦房店电工考证培训学校,瓦房店电工考证培训班,瓦房店电工考证学校,瓦房店学电工考证的学校,瓦房店电工考证培训哪里好,瓦房店电工考证培训学校,瓦房店电工考证短期培训班,瓦房店电工考证培训学校地址,瓦房店学电工考证培训,瓦房店电工考证培训哪里好,瓦房店电工考证培训班,瓦房店电工考证技术培训.(编辑:hnygdzxx888)(整理:瓦房店电工考证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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