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请进入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 已关注:人 咨询电话:0731-85579057 微信号:yp941688, yp94168
邯郸峰峰矿区从“王海现象”谈谈“知假买假”法律适用
[字号:]
2004-12-15
1993年10月31日,我国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和我国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相比,该法加重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首开惩罚性赔偿的先河。
《消法》实施10年来,消费者以此条为“护身符”,一改过去在受欺诈时低声下气地请求退货或赔偿,而理直气壮地要求经营者退货并加倍赔偿,司法机构、工商部门、消费者组织和各种媒体也积极声援消费者的这种行为。然而,实践中由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在一片“打假”声中,全国先后发生了多起买假索赔纠纷,涌现出了多个诸如王海式的“打假英雄”、“打假专业户”和打假公司,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从司法实践上看,有的判例支持了“知假买假”的双倍索赔要求,而有的则被驳回。下面本人就此现象谈一下各人的看法。
一、对消法适用范围的个人意见
在我看来,“知假买假”者的确不能在法律上认可为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消法的第二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的本质特点就是所购商品必须是用于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非以赢利为目的。而知假买假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却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肯定他不是消费者。
但这种法律身份的认定并不表示他的行为将不受消法的保护,不适用消法。因为根据消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消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知假买假“者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与消法在立法意图、价值取向和消费行为特殊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原则精神上有着本质的统一性。所以应该本着对这种个人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用于消法,特别是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的制度。
二、消法“双倍赔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既然已经认可知假买假者适用消法,那么他当然也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为什么消费行为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行为,为什么消费合同实行的是带有惩罚性质的双倍赔偿呢?这种明显有悖于大陆法系将民法作为补偿法原则,某种程度上也是知假买假者利益驱动点的双倍赔偿制度究竟是否合理呢?
我认为是合理的。理由有三:
(一)消费者始终是一个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首先,消费者一般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经营者则大都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两者在人力、财力、社会关系、社会地位和对法律的运用能力上都有着明显的差距。其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现在许多商品和其他服务的高科技含量都不断得到提高,产品不仅种类繁多、更新速度快而且许多功能都不能在消费行为完成前就被消费者完全掌握,使一些不法商贩有机可乘。再次,现代营销手段的多样化、专业化发展更使消费者时时处于铺天盖地的传媒广告的诱惑中。
(二)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要寻求司法救济,如果仍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按照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处理,一场官司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往往会高出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损失,往往会使消费者得不偿失,造成“厌讼”现象。建立双倍赔偿制度是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使司法救济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三)许多假冒伪劣商品往往不仅导致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还会伴随着一定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上的创伤。对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造成的严重的人身伤害,如毁容、残废、甚至死亡等,索要精神赔偿一般很难得到支持。而在消费者实际损失很大的情况下,双倍赔偿就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双倍赔偿的合理性和消法四十九条的立法意图皆在保护弱势群体,将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使人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及时得到相应的利益,以调动每一个权利主体的积极性,使权利主体能够自觉自愿地参与和推动法的实现。
(河北邯郸峰峰矿区工商分局 张利军 办公室 科员)
(整理:太白电工考证培训学校)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教学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