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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丛台三大队在酒驾治理过程中,一摩托车驾驶人因无牌、醉驾、准驾车型不符等多项违法集一身,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
11月3日晚0时38分,邯郸交巡警丛台三大队134巡组根据支队勤务介绍,在浴新大街与广顺路交叉口北进行酒驾治理。此时,一辆建设牌摩托车由南向北驶入检查点,执勤民警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经检查,民警发现该驾驶员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摩托车也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便告知其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并要求驾驶人出示其机动车驾驶证,经核实,该驾驶人张某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为C1类机动车驾驶证,并未取得D、E类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属于持准驾第一二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型。在民警告知其违法行为后,摩托车驾驶人张某便开始凑近民警试图以套近乎的方式逃避处罚,却被执勤民警闻到了其身上强烈的酒精味,民警随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该机动车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量竟然为160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告知驾驶人,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对其进行血液检测,并让其通知其家属。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该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60.89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因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他还将面临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交巡警提示广大驾驶员: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生活,一定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应时刻谨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交通安全无小事!
编 辑:杨 冬
审 核:王 丽 汲婧宜
来 源:交巡警丛台三大队
邮 箱:hdgaweix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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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骑摩托车未戴头盔遇民警 不查不知道 一查问题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