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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黄梅天”还要发高温津贴吗?
不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有高温津贴吗
2007年7月,上海市有关部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当时规定,企业介绍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 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那时确实是“看天发钱”,在“黄梅天”气温没有达到35℃以上,自然就可以不发高温津贴。
从2011年起,上海开始执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介绍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由于2015年6月申城没有出现一个高温天,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为此,2016年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删除了原规定中“高温天气下”几个字,即夏季高温季节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或当天的气温高低,或者上班时间是在白天还是晚上都没有关系。
2019年,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 ),将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因此,只要职工符合发放高温津贴所规定的情形,包括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都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可因“梅雨季节”气温未达到35℃,或者劳动者上夜班晒不到太阳等,就剥夺其享受高温津贴的权利。
“半露天工作”有高温津贴吗
现实中,对于“全露天”工作的建筑工人、快递小哥等,企业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无可争议,但有的职工说自己“半露天工作”,该不该发高温津贴呢?
上海23号文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时间在露天工作”工作的职工,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如罗某原在某物业公司处工作,从事百花园水电工岗位工作,办公地点装有空调。后他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高温津贴。该会裁决对罗某的高温津贴请求不予支持。罗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罗某主张其是水电工,属于工程维修人员,三套污水处理设备都在露天,他需要去查看,物业公司应当按本市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物业公司则主张其未要求罗某在烈日下去检查污水处理设备,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罗某系水电工,属于工程维修人员,其工作性质需要在露天工作,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至于有的做外勤的职工需要经常外出开会或办事,尽管路途中也会有日晒雨淋,但毕竟其开会或办事的地点是在室内,所以不属于露天工作。是否发放高温津贴,应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办公室装了空调有高温津贴吗
除了露天工作外,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费,当然其前提是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实践中,在双方存有争议的前提下,应根据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和工作环境,并结合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做出综合判断。
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可知,如果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结合上海的气候特点,一般来说很难在每年6月至9月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所以双方发生争议后,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进行举证,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但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
反之,如果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一般来说可以将温度控制在33℃以下,所以双方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举证证明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如提供车间内部场景及室外照片,显示车间内有空调出风口,室外有空调外机等,就应由劳动者就其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这种情况现实中虽然较少发生,但仍然存在。如有的企业工作场所面积较大,只有少量空调设备,实际难以保证劳动者所在工作区域温度降低到33℃以下,同时也未有支付岗位津贴,有的劳动者就到上级有关部门甚至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查实确属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劳动者可要求企业支付岗位津贴。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单位能够举证其安装了空调,那么就应由劳动者就其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进行举证,但对于一些具有高温性质的特殊岗位则是例外。如厨师岗位,按生活经验判断,如无空调,厨房炉边的温度可超过50℃;即使安装了空调,厨房炉边的温度也难以降低到33℃以下。
至于原劳动部曾经规定的高温作业工种,就更不在话下,包括炼钢工和炼铁工(指炉前作业),轧钢工、大型机锻工、烧窑工(包括出窑工)、机车司机、电石烧结工等,即使工作场所安装了空调,都难以保证温度降低到33℃以下。
故对于以上特殊性质的岗位,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进行举证,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利后果。(据《劳动报》报道 文/周斌 摄/贡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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