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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教计〔2007〕49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做好二〇〇七年秋季学期的收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郊区县公办学校。
单位:元/生.期
各学校只能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住宿费以物价部门批文为具体执行标准)。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借读费在内的任何服务性质费用。
(二)未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城区公办学校。
单位:元/生.期
高中报名考试费和住宿费标准同(一)。
小学借读费:义务教育示范学校1600元/生.年;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窗口学校1200元/生.年;其他学校请加微信号:13807313137/生.年。
初中借读费:省级示范学校3600元/生.年;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改制学校(如石室联中、七中育才和树德实验中学)4000元/生.年;市级示范学校2请加微信号:13807313137/生.年;一般中学2000元/生.年。
收取借读费后,不得再向借读生收取杂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高中
单位:元/生.期
择校费,五城区及高新区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5000元/生.年;市级示范高中3000元/生.年;一般普通高中2000元/生.年。其他区(市)县的择校费标准在低于城区标准的前提下,按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执行。
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高三考前补习费,五城区及高新区补习费按规定课时(学期中补习不得突破204个学时,暑假期间补习不得突破105个学时,寒假期间补习不得突破49个学时) 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2元,其余区(市)县城区 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1.2元。农村中学高三补习费在不高于城区标准的前提下,按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职业中学
单位:元/生.年
代管费: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且确实应由学校统一收费办理的,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不得盈利,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
自行车停放费同普通高中。
三、信息技术教育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单独开设,信息技术费和上机服务费需达到相关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收取。
课本费、作业本费和课本预收款应在期末按实与学生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其他收费项目的具体要求以成教计[2005]47号、成教计[2006]71号、成教监[2006]2号和成价费[2006]180号文等有关规定为准。
四、各区(市)县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任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将捐资助学款和借读费、择校费捆绑收取。
五、各郊区(市)县,在2007年春季期末之前除按审定标准向学生预收秋季课本款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预收的课本款必须从2007年秋季应收费额中扣除并按实与学生结算。
六、五城区及高新区和市直属学校2007年秋季教育收费仍然实行银行代收。具体收费工作介绍如下:
(一)6月13至15日为物价部门审核收费标准阶段;
(二)在各校校本标准审核后,学校自行完成后续工作,确保在6月28日前将缴费通知单下发学生;
(三)7月2日至8月31日为代收银行所有城区网点全面代收阶段,之后转为代收银行常设网点收费;
(四)现已在校就读的学生缴费时间为7月2日—8月31日,小学一年级新生缴费时间为8月28日—8月31日,初中一年级新生缴费时间为7月20日—8月31日(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办民助改制学校缴费时间为7月10日—7月19日),高中一年级新生缴费时间为7月8日—8月31日;
(五)为方便缴费人,今年秋季银行代收费仍以柜台交易为主,对银行网点无法覆盖的学校由银行以延伸网点的方式到校收费。也可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采用个人网上银行的方式进行缴费;
(六)任何学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教育和财政部门的名义或者其他理由,要求学生到自行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七、凡财务管理关系隶属市和五城区及高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小学,举办的收费主体为学校的中外合作项目班,,从今年秋季起,纳入银行代收费。学校不得再向学生直接收取学费;其他区(市)县收费主体为学校的中外合作项目班,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必须全额缴存财政专户。
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费均纳入学校统一帐务核算体系,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决算,按规定用途介绍使用。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八、凡学校进行整合的,其收费项目及标准须在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对代收费系统中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九、各区(市)县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7]33号)和《成都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在我市远郊区(市)县实施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相同学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成教[2007]3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确保符合政策规定的学生享受到应享受的资助。
十、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同时加强自身监管和规范,坚决杜绝任何违规收费行为。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详细请见:***://***chengdu******/GovInfoOpens2/detail_allpurpose***?id=UFK4CvCMGQUo79iaFMJx
关键词:教育 收费 考试 成都 高新区 学费 补习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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