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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公安局雁池派出所所长贺文斌,是谁赋予你的权利?关于竹儿垭村书记挪用危房款一事,据举报人再次说明,由于对村书记进行实名举报,不仅有被他们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风险,就竹儿垭挪用危房款一事的有关部门不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反而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等罪名对举报人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事件,更让人感受到了举报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如果没有确凿的违法乱纪事实,并抱着鱼死网破的决心,相信谁也不敢轻易举报。
在该事件中,似乎表明举报人确实掌握了相关信息,他的举报不可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实,通过竹儿垭危房一事牵出很多事,人们对官方做法的关注已经重于举报是否属实,因为这涉及到究竟是鼓励还是打击举报,所以有必要对纪检部门还未对被举报人调查而公安机关动辄就对举报人立案调查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众所周知,举报人不是调查部门或侦查机关,“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所以举报的性质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但凡认为相关官员有违法乱纪的嫌疑就可举报,能提供线索和证据会有助于相关部门破案、查明违法乱纪事实,那当然更好。但不管怎样,举报人并不能代替调查部门或侦查机关,很多证据个人也是无法像调查部门那样能轻易取得的,因而无法要求举报内容必须属实,更不能要求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那本来就是调查部门的义务。也正是因此之故,刑法才明确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陷罪。
因此,出现举报后应当先由相关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调查,调查被举报人有无相关违法纪行为,而不是上来就调查举报人是否捏造事实。相反,像竹儿垭村挪用危房款一事,那样不是先对被举报人调查,而是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立案进行是否“造谣”、诽谤被举报人的调查,就无异于把被举报人假设为无辜者并把举报人视为犯罪嫌疑人,就会客观上把举报行为视为一种犯罪予以打击。这显然是黑白颠倒,不仅对公民依照宪法行使监督权造成震慑,使人不敢行使,更会因为把被举报官员假设为不会违法乱纪之人,事实上否定公民的监督权。这分明违反宪法,应当引起石门县公安全局的深思和警惕。
无可否认,也会有人以举报之名行诬陷之实,但不能因噎废食、把举报都当成犯罪进行怀疑。不仅如此,即便是诬陷也应按照正当程序进行认定和追责,公安机关不能直接立案追责。毕竟,不经纪检部门立案调查,上来就对举报人立案,会非法保护被举报人而击举报不说,公安机关有什么理由怀疑是诬陷而不是正当举报?而对官员举报是否属实有调查权和认定权的不是公安机关,是纪检部门,公安机关是无权介入的。所以,按照正当程序,即使是诬陷的,公安机关也不能先入为主,只能在纪检部门作出举报不实的结论后才能立案追责。至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更属于当事人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违法替代受害人进行追责。否则,就构成滥用职权。
官员违法乱纪是对权力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就像“民事服从刑事”一样,前者应当服从后者;再次,有助于避免纪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立案发生“调查打架”; 后,如果举报事项认定属实,举报人即与被举报人的相关事实有点误差也并非捏造事实,因为他是普通公民,没有调查与执法权,如果只是用于举报而没有用于其他方面的故意,也应因为是提供违法乱纪索不予追责,这显然只有在举报调查结束后才能进行。
总之,公安机关不仅不宜对被举报人涉嫌诽谤方面的犯罪予以介入,即使对举报行为中存在涉嫌公诉的犯罪,也应当有先有后,在纪检部门对被举报事项调查结束后再对举报人立案调查。
请问石门县公安局,雁池派出所贺所长及候所长,纪委在调查期间并未认定结果前,把举报人当嫌疑犯审,是谁赋予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