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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目前加分工作尚存在一些审核把关的口径、规范等问题,为确保加分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补充说明。
一、关于“农村人口”的问题
1、考生与父母均应为农村人口(判定标准参考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及其《补充说明》),其中有一方或多方因购房户口迁入城市的,不予加分。
2、父母一方或双方移民国外(含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不予加分。
3、户口薄未体现“农”与“非农”的,按照所在地的生育政策界定是否属于“农村人口”,可参照是否享受奖扶政策核定。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的问题
4、申请材料原则上要求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符合办理条件,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现有子女未达18周岁的,补办后可享受加分。
5、曾申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遗失的,经乡(镇)计生办核实原始档案补办或出具证明后,给予加分。
6、独生子女身份材料中“父母一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证明”一般要求是上环证明及 近两轮“双查”记录或结扎手术证明,属“六种对象”的,由乡(镇)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
7、未被领养的孤儿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由村级提供有效证明,享受加分;被领养的则根据现在家庭情况审核。
8、父母离异或丧偶的考生,不能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至乡(镇)计生办开具未再生育证明,并签订《不再生育承诺书》后,由计生办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凭此证明考生可以享受加分。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如果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分。
三、关于“申请表”及其填写的问题
9、为方便信息核查,收件方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由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下发),并须将收件回执单上的号码填到申请表上。
10、2011年起,审核工作全部由报考地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报考地在五区的考生填写五区表格,报考地在七县(市)的考生填写七县(市)表格;审核通过后表格交回报考地人口计生局;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考生,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属流动人口的按照流动人口程序办理。
11、户籍和报考地均在五区,但属于不同区的考生,不属于流动人口范围,填写五区表格,在户籍地审核后即可交给户籍地人口计生局。
四、关于审核工作的问题
12、乡(镇)计生部门在审核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出具相关证明时,要认真审验实际情况,不能仅简单地以台账信息代替审验证明。
13、省外流动人口二女绝育家庭女儿加分审核时候要参照其户籍地省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征询(查验)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意见(证明)。
14、为便于公示,考生信息一览表按乡(镇)区分,信息表要登记考生父母姓名和详细地址,审核工作结束后,须将加分考生名单在县(市)区、乡(镇)街、村(社区)三级同时公示。
15、各县(市)区要使用统一格式的加分考生信息一览表,并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宣教处。(详见附件表四)
16、为进一步规范各县(市)区材料审核把关工作,市里将于审核期间组织抽查。
五、其它特殊情况
17、因婚姻关系常住我省,已在我省连续居住十年以上,但户口未迁入我省的,经现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证明,其子女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申请加分。
18、经常住地乡(镇)计生部门证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十年以上,无确凿证据证明在同居前有子女的,视为同居前没有子女,如果其他条件符合,其子女可申请加分。
19、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配偶下落不明4年以上的,在计算子女数时,原则上不考虑下落不明后配偶的生育情况,按现有子女数确定是否符合加分条件。
20、流动人口中父母不在福州市,仅是孩子寄读在福州市区的,不能享受加分照顾。
福州市计生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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