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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计划
市教育局统一下达2011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附件1)。
(二)招生范围和对象
按照东教发〔2008〕5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实行划片招生。各县区所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所在行政区域招生;市教育局所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市直、东营区和济军生产基地中学招生;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含石油大学附中)面向所属初中学校招生;独立办学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面向全市招生。
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对象为具有招生范围内户籍(或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严禁初中非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高中。
(五)录取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统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分两个批次,第一批次为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第二批次为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只填报一个志愿的考生,,只能参加相应志愿批次的录取,填写两个志愿的考生,第一批次未被录取的,参加第二批次录取。
录取分为指标分配录取、特长录取、统一录取。
录取的基本原则是:以考生学业考试成绩为依据,参考考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择优录取。
录取的基本程序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报考志愿,按照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向高中学校投档---高中学校依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按照招生计划等额确定录取学生名单---高中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录取学生名单(包括录取数据库和纸质名单)---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高中学校录取名单无误后,报市教育局审定---市教育局打印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录取专用章---高中学校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组织学生报到。
1.指标分配录取
(1)指标分配: 2011年,将全市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60%分配到招生范围内各初中学校。原则上按照初中毕业生人数、规范化学校等级及办学行为督查情况分配指标,省级规范化学校上浮5%,市级规范化学校上浮2%,“十佳学校”在此基础上再上浮1%;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上一年度被省教育厅通报处理的初中学校,扣减5%,被市教育局通报处理的,扣减3%,被县级教育部门通报处理的,扣减2%。公式为:
Zn= ×〔N(1 B)〕
其中:Zn是指该初中学校应分得的普通高中招生指标数;
Z是指普通高中分配到招生范围内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总数;
M是指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内各个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人数;
i是指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内各初中学校;
B是指初中学校按照规范化学校等级、是否“十佳学校”和办学行为情况需要浮动的比例;
N是指该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人数。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参照上述分配办法制定具体分配方案,4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2)录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和初中学校指标生分配名额1:1.2的比例,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向高中学校投档。高中学校依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按照各初中学校分配指标等额录取。指标录取 低分数线为高中学校普通考生统招录取分数线下30分。指标生必须是在学籍学校就读一年以上的考生,且各考查科目成绩须达到B等以上(包括B等)。
2.特长录取
(1)专业考试:招收艺体特长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制定专业考试实施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4月2日前组织专业考试,并于4月6日前将取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2)录取:原则上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高中学校特长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和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分专业向高中学校投档。高中学校依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按照招生计划等额录取,录取 低分数线不低于本校普通考生 低录取分数线的70%。对报考本校,专业考试成绩在学校本专业招生计划前15%的考生,若学业考试成绩低于本校特长录取分数线,由学校提出申请,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但 低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本校普通考生 低录取分数线的60%。若特长录取不满计划,剩余计划转入普通考生录取计划。以特长培养为主的高中学校,由主管教育部门制定具体录取办法,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
3.统一录取
在指标分配录取、特长录取完成后,统筹剩余的招生计划进行统一录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高中学校剩余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和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向高中学校投档。高中学校依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按照招生计划等额录取。
(六)“择校生”人数确定
各公办普通高中应严格遵守招生“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30%以下。
(七)学籍注册
市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核发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名单是高中学籍注册的依据。学籍信息采集工作在市教育局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八)特殊考生加分政策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殊考生。特殊考生在录取时加分,若考生同时具备几项,只选其中一项,不累计加分。
1.烈士子女考生(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或证明)加20分。
2.因公牺牲军人(含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须有民政或公安部门证明),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须
有残疾军人证明)加10分。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考生(须有县区人民武装部门证明)加10分。
4.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须有侨办或台ban证明)加10分。
5.少数民族考生(须有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明)加10分。
6.对农村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家庭,其女考生(须有县区人口与计生部门证明)加10分。
特殊考生资格、证书(证件)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9日下午5:30,逾期不再受理。初中学校填写《2011年东营市普通高中招生特殊考生情况汇总表》(附件4),4月9日前集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整理:化州电工考证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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