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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1.各学校按省教育厅下达给每一所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新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州直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在全州范围自主招生,其他县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跨县市招生要与生源所在县市协商并向州教育局报告。
3.实行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州直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州教育局负责,县市教育局统筹管理本县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民办普通高中制定出具体招生录取办法报州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普通高中录取新生后,应制作录取名册一式三份,经州、县市教育局审签盖章后才能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4.在考生成绩公布后,州直高中凭州教育局介绍信与县市教育局联系,在各县市设点征求考生志愿、组织录取。
各县市普通高中由各县市按考生志愿划线录取。考生成绩公布后,考生填报志愿,各县市教育局根据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定各学校录取分数线。各招生学校在录取时要制定具体的录取细则和操作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媒体上公布后实施。普通高中“阳光招生”和招收“择校生”按省规定执行。
5. 鼓励各县市将部分优质示范高中指令性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中考后按分配计划录取。
6. 县市中等职校、中专、技工学校招生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同步进行,实行报名注册办法。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树立大局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州教育局规定的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招生,严格执行州监察局、州教育局《规范中考招生十条禁令》,禁止学业考试前单独命题考试组织招生,禁止招收未参加今年学业考试的学生,禁止学业考试前把学生集中到高中学校上课,搞生源垄断,禁止买卖高分学生,切实净化招生环境,营造有序竞争、良性竞争的招生氛围,维护考生的切身利益,严肃处理招生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高中阶段各学校要加快学校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充分挖掘潜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录取方案,确保完成招生计划。
十、优录规定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10分,现役军人子女加10分。
3.初中阶段参加省运会、省民运会、省中学生运动会获前八名的考生加10分;在省、州教育部门举办的各单项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考生加5分。
4.初中阶段在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展示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考生加10分;在省黄鹤美育节上获二等奖以上考生加10分。
5.初中阶段在省、州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科技创新成果类省、州一等奖的考生加5分,获科技创新成果类省、州二等奖的考生加3分;初中阶段在省中小学电脑机器人大赛、省电脑制作作品评选和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中获省一等奖的考生加10分,获省二等奖的考生加5分。
6.根据《恩施州农村独生女、“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独生女、“双女户”女孩考生加5分。
同时具备几种优录规定的考生只能享受一种,不累计加分。享受加分条件的考生信息,必须于4月30日前由县市汇总录入恩施州学业考试信息系统,,凡学生逾期未申报或未录入系统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有加分学生信息需制作纸质名册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除第6项加分条件外,其他所有加分学生的证明原件需经州教育局审核盖章,并在恩施州教育信息网和考生所在学校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整理:高邑电工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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