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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示波器等电工仪器仪表和使用相应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对家用制冷器具、家用空调器具、家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动器具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推理、学习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中级、高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师和具有必要的家电产品测试修理仪表及工具设备的实践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还须通过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3~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min;技能操作考核不少于9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20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必要设备、工具、量具、仪表的场所进行,设备要求能满足每人一套的待修样件(机)及相应的检修设备仪表。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自觉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3)工作认真负责,严于律己,吃苦耐劳。
(4)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
(5)谦虚谨慎,团结协作,主协配合。
2.2 基础知识 2.2.1 电工学与电子学基础知识 (1)电的基础知识。
(2)电路基础知识。
(3)电子电路基础知识。
(4)电磁感应与交直流电知识。
(5)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知识。
2.2.2 微型计算机与网络通信基础知识 (1)信号传输的基本知识。
(2)单片及与微型计算机基础。
2.2.3 电器安全规程、安全操作与环保知识 (1)电器故障...
家电维修工资一般多少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而编写的。
第六号令全文如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介绍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整理:家电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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