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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版)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3版)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介绍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薛万宝: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同兴达、深圳新星、中环环保、威腾电气IPO项目;神剑股份、攀钢钒钛、东方电气、白云电器、海兰信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广汽集团非公开发行、宏大爆破非公开发行、博济医药非公开发行、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白云电器可转债、华菱钢铁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三一集团可交债项目;中国船舶、华菱钢铁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重庆钢铁重组及重整项目;湖南航天、国投高新、徐工有限等国企混改项目。
胡璇,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先后负责及参与白云电器IPO、威腾电气IPO、雷电微力IPO、中骏电气IPO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美的电器公开增发及非公开发行、TCL集团非公开发行、黄河旋风非公开发行、众业达非公开发行、万向钱潮配股及非公开发行、白云电器可转债、杰赛科技非公开发行、湘电股份非公开发行、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力劲科技港股配售等再融资项目;青岛海尔收购海尔集团资产、美的集团整体上市、大宇精雕重大资产重组、白云电器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介绍、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蒋文功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介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且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政达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介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威腾投资、博爱投资的承诺
“一、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公司股份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若本公司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公司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一带一路基金、绿洲新城、镇江国控的承诺
“一、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介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本企业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四、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股东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介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柴继涛、吴波、朱良保、高级管理人员耿昌金、林立新、朱建生、韦习祥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介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七)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施国斌、王署斌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介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且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照《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间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价格’是指发行人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审计基准日后因权益分派、转增股本、增资、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核心技术人员黄克锋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介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且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九)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奚建军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介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蔡金良的承诺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介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1、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且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的股份。
三、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为避免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更,保证发行人长期稳定发展,如本人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出售股份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A股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与发行人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四、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及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如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均低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高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均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四)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120个交易日内,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自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五)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三、股份回购和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政达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的购回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发行人予以公告。本人将在股份购回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购回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的减少,发行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发行人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发行人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有效优化发行人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此外,发行人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3)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发行人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发行人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发行人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利润分配规划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发行人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发行人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此外,发行人还制定了《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方案。
(5)其他方式
本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政达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发行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并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规划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回报。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政达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本所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政达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在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文功、蒋政达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相同或类似业务或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
(5)本人承诺不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九、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蒋文功、实际控制人蒋政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与威腾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承诺人作为威腾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与威腾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威腾股份的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承诺人承诺如未能履行其已做出的以上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就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审议申请,并承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投赞成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6日
.(编辑:清远电器维修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