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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丽都学校初二学生因没上德育课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其间他和两名老师发生言语和身体冲突, 终受伤住院。为此小刚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
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刚2.7万余元。
2009年12月25日下午2时许,因身体不适没有参加其所就读学校福田区丽都学校的德育课。在课间时间,被学校的老师叫去办公室,后来两名老师对其进行了殴打体罚,导致其后背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腰椎L3横突骨折。
事发后,学生父亲报了警。小刚从2009年12月29日到2010年7月9日,在多家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
自从被老师打伤后,他身体、心理、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他遂将丽都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校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丽都学校辩称,其所聘用的教师并没有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刚说受到了老师的殴打,但身体上没有任何因殴打导致的损伤。伤害是其在事发后骑自行车摔伤所致,并非殴打引起。此外,学生所称的伤害也不属实,据诊断其并无"腰椎L3横突骨折",只是软组织损伤,无需住院治疗。
一审:
判学校担责九成
一审法院查明,事发当天鲁家滩在该校上学期间受伤并报警。法院向警方调取了双方在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在场证人证明当时学生和老师之间确实发生了言语和身体冲突。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定小刚所受伤为轻微伤。
该院认为,发生经过已经派出所调查,且调查时间发生在当天,其可信程度较高。学校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小刚作为学生,应对老师尊敬、尊重,但其与老师争执乃至打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丽都学校应赔偿小刚2.2万余元,驳回小刚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
学生获赔2.7万元
一审判决后,鲁家滩和丽都学校都不服,提起上诉。丽都学校方认为,两教师的行为是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刚上诉认为,一审不应判小刚承担10%的责任,其之所以有一些冲撞老师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被老师伤害所采取的自卫行为。
(整理:嘉定电工考证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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