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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002364.sz)近期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相关提问时,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与特斯拉的合作信息,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公司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中恒电气及赵大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恒电气和赵大春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大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赵大春:
近期,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相关提问时,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与特斯拉的合作信息,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你公司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赵大春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2020年3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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