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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鄂72民初145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轮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重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结束后,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差距较大,没有结果。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重轮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59992.8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暂计至2017年7月27日利息为8576.51元);2、本案诉讼费由重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被保险人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下称重庆理文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承保货物为江苏成品纸;运输方式为国内水路运输;运输工具为“重轮货5005”轮;货物重量为3177.901吨。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甲方)同期与重轮公司签订了《水路运输合同》对涉案货物进行运输,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卸船期间,乙方(重轮公司)有义务主动做好防损、防水、防雨准备(如装卸期间突遇大雨,船方不按甲方要求盖雨布造成货物湿水,则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九条约定“乙方负责运输途中货物的完整、安全责任,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被告辩称
重轮公司辩称,某保险公司诉称的货损事故,发生在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理文公司)负责的装船责任期间而非重轮公司的运输责任期间,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7月25日,被保险人重庆理文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承保货物为江苏成品纸;运输方式为国内水路运输;运输工具为“重轮货5005”轮;货物重量为3177.901吨,保险金额8958502.90元。同期江苏理文公司(甲方)与重轮公司签订了《水路运输合同》,由重轮公司的“重轮货5005”轮负责承运涉案货物,起运港为重庆理文码头,目的港为江苏理文码头。承运条款为仓底到仓底,运费为43元/吨(不包含破损、装船、保险费用),合同第六条定,江苏理文公司负责起运港、目的港的装卸工作,在卸船期间,乙方(重轮公司)有义务主动做好防损、防水、防雨准备(如装卸期间突遇大雨,船方不按甲方要求盖雨布造成货物湿水,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损失金额、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重轮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应当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江苏理文公司与重轮公司签订的《水路运输合同》的约定,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货物损失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承担1777元,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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