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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8日讯 (记者 杨珏)今天上午,省长于幼军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和《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草案。
会议认为,在去年省政府189号令《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实施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为从地方法规层面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蓝天碧水工程顺利推进和“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全面完成,制定《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必要的。会议指出,《暂行条例ú莅》明确了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和责任主体,规定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增加并明确了环保部门组织下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区域限批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等内容,明确并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力度,将会为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会议决定《暂行条例ú莅》经进一步修改后提交省人大审议。
会议指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整治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取得了良好成效。但目前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还不够规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和影响了我省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建立完善和谐的政企关系。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ú莅》,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提交省人大审议。
会议还研究通过《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决定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
省委常委、副省长梁滨,副省长靳善忠、宋北杉、张少琴、胡苏平,省政府秘书长张建民参加。省政协副主席韩儒英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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