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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7〕30号)和《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7〕76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将资产清查核实结果和批复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院审批权限范围的资产损益资料批复工作
根据院核查专项组核实情况、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情况以及院集中会审情况,现将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清查损益申报资料审核结果批复给各有关单位,批复意见见《2007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财产盘盈批复(院审批部分)和审批权限分类明细表》(附件1)和《2007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财产损失批复(院审批部分)和审批权限分类明细表》(附件2),请各单位按照批复及时、妥善做好实物资产的处置、账务处理等工作。
二、关于财政部审批权限范围的资产损益资料申报工作
因部分单位对报财政部审批的资料分类不正确,未按规定要求单独装订,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审批权限,我们对各单位的损益资料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重新分类和调整,调整后的分类情况见附件1、附件2和《2007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挂帐审批权限分类明细表》(附件3),请未按规定要求单独装订的单位重新装订后在2007年11月7日前报院综合计划局,一式两份。
三、关于事业单位审批权限范围内资产损益的审批工作
对于应由单位审批的资产损益申报资料,各单位的资产清查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资产损益资料的审核工作,并以单位名义批复有关部门,同时抄送财务、资产等部门;各单位要妥善做好实物资产的处置、账务处理等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把握资产核销的政策和条件,对于在院资产清查专项核查工作中发现不符合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有关单位不得核销。为便于各单位清楚了解本单位审批的事项,我们已在附件1和附件2中将应由单位审批的事项逐一列出。
四、关于漏报的资产损益处理问题
对于在上报资产清查数据和资料后新发现的实物资产和对外投资盘盈等问题,各单位要按照日常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申报、核实、验收、审批、入账等手续后纳入单位正常资产监管;对于应核销未核销的资产,则转入资产正常管理程序处理。
五、关于上报资产核实数据问题
为便于各单位上报资产核实数据,财政部在资产清查报表软件的基础上开发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软件,请各单位登陆财政部网站()的“行政事业资产清查”版块下载软件(本软件必须在已经安装并使用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管理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上才能安装并使用),于2007年11月7日前将纸质《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帐事项明细表》(院和财政部审批部分)、《事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表》报院综合计划局;将资产核实数据(包括“财政部处理”、“部门处理”和“单位自处理”的数据)发至chunxial@cssar.ac.cn。
为便于各单位操作软件,我们编写了《资产核实软件操作流程》(附件4)。为确保与已上报财政部的数据相一致,各单位应以集中会审确定的数据填报报表;对于在资产核查中发现的新问题,不再补充调整数据,应按本通知第四条要求进行处理。
附件:
1. 2007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财产盘盈批复(院审批部分)和审批权限分类明细表
2. 2007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财产损失批复(院审批部分)和审批权限分类明细表
3. 2007年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挂帐审批权限分类明细表
4. 资产核实软件操作流程
(纸件随后印发。请各分院、学习小组及时提醒有关单位,按时上报资产核实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