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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本规定中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为电动工具)是指带电气设备的行灯、枪式电钻、冲击电钻(锤)、手持式砂轮机、电剪刀等移动使用的电动工具。
3 电动工具的管理
3.1 各分公司、站和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电动工具的定期检查维修、登记填表、借用发放和专人保管制度,落实责任人。
3.2 各单位须建有电动工具的分类台账、使用、检查和维修技术档案,台账和档案中至少有电动工具的型号规格、制造厂、使用时间、试验时间、试验结果、试验人及每次检修等内容记录。
3.3 各单位对于所使用的电动工具,应组织人员根据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使用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
a.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b.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c.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d.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e.操作者注意事项。
4 电动工具的使用
4.1 电动工具在使用前,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
4.2 在一般作业场所,应尽可能使用Ⅱ类工具,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时还应采取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4.3 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电动工具。
4.4 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电动工具,或装设漏电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Ⅲ类电动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4.5 在湿热、雨雪等作业环境,应使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电动工具。
4.6 I类电动工具电源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4.7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联接。
4.8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4.9 插头、插座中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4.10 电动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4.11 不准携着导线或转动部分移动电动工具。不熟悉电动工具使用方法的人,不准擅自使用。使用电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电动设备外壳要保护接地,插头和插座均应完好无破损。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时,应做好防止感应触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如系上安全带等)。在金属容器中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如用有电源联结器和控制箱等设备,应放在容器外面,并设专人监护。工作过程中临时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地点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开关。
5 电动工具的检查、维修
5.1 电动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完毕后,使用者及时维护后交回。
5.2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5.2.1 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5.2.2 保护线联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5.2.3 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5.2.4 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2.5 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5.2.6 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2.7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5.2.8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5.3 电动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5.3.1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3.2 每六个月测量一次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测量部位
绝缘电阻(M )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I类工具
II类工具
III类工具
2
7
1
注: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不符合规定的停止使用。
5.3.3 在梅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5.4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l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5 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5.6 电动工具的维修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承修方进行。电动工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试验:
a.绝缘电阻测量按表1;
b.绝缘耐压试验按表2。
表2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位
试 验 电 压 (V)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Ⅲ类工具
Ⅱ类工具
I类工具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380
950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2800
注:①波形为实际正弦波,频率50Hz的试验电压施加1min,不出现绝缘击穿或闪络。
②试验变压器应设计成:在输出电压调到适当的试验电压值后,在输出端短路时,输出电流至少为200mA。
测量和试验记录入档保存。
5.7 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5.8 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装,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调换。
5.9 电动工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安源电动工具维修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