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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发动全社会共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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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9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随着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在全国得以逐步发展。二十年来,全国各地的消费者组织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遍布全国各市、县、区、镇的纵横交错的维权网络。特别是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开始实施以来,各地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知道消费者科学消费”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充分肯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们面临的消费形势和消费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对新时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新时期的要求,消委会应适时调整工作定位,要由以抓具体维权工作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主,成为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核心机构和组织协调机构。
在2002年召开的广东省消委会换届工作会议上,广东省副省长、省消委会名誉会长许德立在讲话中指出“作为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新一届消费者委员会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任务和挑战,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路子,开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指针。近年来,广东省消委会在做好基础维权工作的同时,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为什么消委会在新时期消保工作中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1、 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连续多年实现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当前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同时,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突出,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更为密切,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种类进入中国,使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与此同时,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手段更为隐蔽和复杂,经营者不再是以赤裸裸的方式去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是用一些表面合法却内藏陷阱的营销方式及霸王条款,或借助所谓的“高科技”等幌子,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要揭穿这些欺诈陷阱,需要有更专业的知识和更深入的研究。
而在当前,各级消委会办事机构受人员编制、经费等限制,难以配备足够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实施对各新兴消费领域进行充分探索和研究,在众多领域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因此,消委会组织(特别省和地市一级消委会)应当适当调整工作定位,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借助社会各界的专业技术力量,共同做好维权工作。
2、 是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的要求。
在消委会发展前期,消委会承担的工作多是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针对个体消费者进行排忧解难;随着《消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消委会的维权工作逐步实现多元化,包括年主题活动,消费警示、消费调查、产品比较试验、格式合同点评等新思路新举措使消委会的维权工作由服务消费者个体发展到服务消费者群体,由事后补救发展到事前预防,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消委会维权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也使消委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但消委会的自身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就算是一个省级消委会,一年能开展3-5次产品比较试验,发布10个消费警示,开展2-4次消费者调查就已是相当大的努力了,但这与当地每年发生的侵权事件、消费陷阱等相比,也只能是触及一小部分,况且有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如金融、保险等根本就难以切入。因此,为维护更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消保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消委会应当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发动更多的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投入到消费维权工作中,开创消保工作的新局面。
3、《消法》的相关规定和和消委会的组织机构模式有利于消委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就说明了消保工作决不是消委会一家“包打天下”,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消法》中还明确列出了工商、质监、物价、卫生、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消保工作中的相关责任。《消法》第三十二条更是赋予了消委会具有“查询”职能,在《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了消委会可对漠视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各级消委会的组织机构均是委员会制,且该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人选一般都包括了来自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职能部门,旅游、通信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代表,,这就为消委会在消保工作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消委会应如何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1、 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提高组织协调能力。
消委会要真正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就必须使自身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担当起组织协调的重任。消委会工作人员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自身素质:
(1)要有全局观念,不能有私心杂念;
(2)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要从日常消费事件的报道中首先敏锐地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并迅速制定出切入、研究、解决问题的计划;
(3)要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说服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要善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2、 要积极参与立法工作。
消委会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包括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修改。只要是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我们都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与,要能代表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认真、研究,提出意见。造成不能怕麻烦,不愿细阅,简单回复一句“没意见”了事。近年来,广东省消委会先后多次接到来自中消协、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等单位的立法立规征询意见函,均予以高度重视,专门研究,根据《消法》、《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消委会工作实践及消费者的呼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得到了省人大和法制办的好评。
3、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合作,发挥“司法保护”的威力。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的力度是 大的。但当前“司法保护”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威力。消委会要积覆行《消法》赋予的“支持消费者起诉”的职能,积极为“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案件提供相关材料和意见,加强与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在设立小额消费法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起诉等事项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4、积极参与、全力支持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活动,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
从消委会的组织机构来说,许多政府职能部门本来就是消委会的重要组成单位,它们开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当然应该得到消委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况且政府职能部门还承担着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行政保护”的职能,是当前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消委会要通过积极的努力去鼓励、促成职能部门采取更多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动。
5、积极参与,全力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等活动。
只要各行业都能向着“诚信经营、严格自律”的方向努力,那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将大大减少,因此,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重要措施。消委会在积极参与和全力支持行业自律活动过程中,既要尊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也要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对自律内容和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近年来,广东省消委会已先后参与了房地产、珠宝、洗衣洗涤、人像摄影、保险等行业诚信自律活动。
6、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同盟军”作用。
新闻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是宣传消委会工作、提高消委会社会形象的关键所在,也是消委会开展消费教育的重要途径。消委会既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消委会开展各项消费维权活动的情况,也要针对近期发生的消费新闻事件接受采访,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观点、做出点评,就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议,并针对消费者发布警示或提示。要通过在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的频频“露面”,来提高消委会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考虑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办专栏或专版,以建立相对较为固定的宣传阵地。
7、要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律师、专家、学者的作用。
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建立消委会的“专家顾问团”,在消委会开展的各项消费维权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提高了消费指导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消委会要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承担起发动、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的重任,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但以此作为消委会工作新的定位、努力的目标和前进方向,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的,我们将为此而不懈努力,力争开创消委会的新局面。
(广东省消委会)
(整理:蒲县电工考证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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