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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填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由上级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统计范围。
填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原则上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各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市政务公开办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实施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4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个工作日前。
(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报表中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附件:1、市政府、市直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填写说明
附件1
市政府、市直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本季
实际
本年
累计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其中: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公开信息数
条
乡、镇政府公开信息数
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信息公开申请数
条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网上填表及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信函及传真申请数
条
对申请的答复数
条
其中:1.同意公开数
条
同意部分公开数
条
不予公开数
次
其他情况
次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元
其中:1.检索费
元
邮寄费
元
复制费
元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
件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
件
其中:受理数
件
办结数
件
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件
纠错
件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件
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数
个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市政府公报发行量
期,份
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数
次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个
查阅点接待人数
人次
现场咨询数
人次
网上咨询数
人次
电话咨询数
人次
公开的主要信息名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2
填 写 说 明
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单位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单位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按照条例》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3.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4.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各单位办公场所或设立受理点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5.网上填表或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6.信函或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7.对申请的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予公开答复数以及其他答复数。
8.同意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9.同意部分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10.不予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为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11.其他情况:指申请内容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申请内容不明确等情形,而依法处理的数量。
12.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向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单位相关的投诉、举报数量。由被投诉单位统计。
13.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单位统计。其中,受理数和办结数指正式受理的行政复议数和已经办结数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错”指已办结的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正错误的数量。
1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15.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费用总额。其中,检索、复制、邮寄等收费按照皖价费〔2008〕208号执行。
16.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数和访问量:指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以及被访问量(两网不重复统计)。
17.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和接待人数:指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机关办公场所等处设置的查阅点及接待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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