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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甘A*****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郭某某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抢救,于次日12时许在家中死亡。2020年12月10日,经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20121120200000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金水电动车维修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