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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旗电动车管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文明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全市交管系统秋冬季节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秋冬季节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 整治时间
从2020年11月13日开始,进行常态化整治。
二、 整治对象
对辖区所有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具体包括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观光车)。
三、 整治重点违法行为
(一)严格查处电动车闯禁行、闯红灯、不佩戴头盔、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二)禁止电动车驶入国省道县道,只允许在乡镇内及田间地头行驶;
(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之4.1定义
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 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四) GB725-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3.1、3.6定义
3.1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同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6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运载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 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五)驾驶超标的两轮、三轮电动车必须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70周岁禁止驾驶两三轮电动车及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库伦旗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来源:库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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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通告】库伦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秋冬季节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