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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李倩) 11月2日,市民陶某拨打12345政务热线称,他在斑马线上被机动车撞了,结果自己还要担责任,对事故处理结果表示不服,投诉交警部门办案不公。
接到投诉后,南京高新区交警中队立即展开调查。原来事故发生在10月28日,当天傍晚,陶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泉东路上由东向西过斑马线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事故导致陶某身体多处擦伤。根据现场勘查及行车记录仪显示,交警认定该起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负次要责任。“我骑电动车在斑马线上被撞,哪里违法了?怎么还需要承担次要责任?”陶某对此十分不解,还拨打了政务热线投诉。
民警告知,该起事故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时,未停车让行,所以承担主要责任,而陶某逆行过人行道时未下车推行,也违反了交通法规,所以要承担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经过民警的耐心解释,陶某认识到在该起事故中自己存在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撤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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