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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临海新闻网7月1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卢呈橙 通讯员 潘柳颖)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是许多市民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一些未成年人也将其作为代步工具。然而很多人不知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此规定相关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今年3月24日,15岁的小朱驾驶婶婶杨某的电动自行车在白水洋镇道路上行驶。宋某正好在小朱的前方开着电动自行车。到了一个路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后方车辆行驶状况,又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后方车辆,突然向右猛拐弯,后方同向行驶的小朱避让不及,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宋某在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4天。
经交警认定,宋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注意后方车辆情况突然猛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小朱未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了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无果。因小朱的父亲已经离世,监护人只有母亲王某,宋某便将小朱、王某、电动车车主杨某一并告到了市人民法院白水洋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过程中未注意后方车辆情况突然向右猛拐弯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小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1048.81元,由被告小朱按照20%赔偿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杨某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将车辆交给尚未年满十六周岁的小朱驾驶,也存在过错,应为小朱的赔偿责任分担一部分,法院酌定为15%。
6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小朱赔偿宋某1878.3元,杨某赔偿331.46元。小朱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小朱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王某赔偿。
承办法官梁统表示:“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是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及安全性不佳,未成年人遇到紧急情况,应对及控制能力较弱,且未成年人驾驶时往往车速较快,可能做出危险举动。近几个月来,白水洋法庭受理了多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这样的情况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培养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强化交通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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