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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巢湖市一五旬大妈邵某某没有叉车行驶证,却驾驶一辆无牌叉车上路,在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倒一名行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巢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无证驾驶不能上道路行驶的无号牌叉车,沿巢湖市裕溪河大桥由南往北行驶。当其行至裕溪路与巢湖路交叉口右转弯时,采取措施不当,撞到行人杨某。被害人杨某因此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科刑。被告人邵某某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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