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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小茶馆的听友,你们好,我是周密律师。
今天法律小茶馆接到了一个电话咨询,家政员王阿姨问了一个问题。什么事呢?胡同口老张一大家子做糖葫芦生意,,大伙团结一心,生意越做越好,后来找了个伙计小李,在一个大商场做导购员卖糖葫芦。因为生意越来越好,家里就没人顾得上了,所以从家政公司那,又找了一个王阿姨打理家务。时间长了后,家政王阿姨和伙计小李也熟了。一天王阿姨问小李,“你这个月的工资发了没”。小李看看日历说“这不还没到日子呢,劳动合同写的是20号,这才15。”王阿姨很纳闷,“你还有劳动合同?我怎么没有呢。”这也太欺负人了?王阿姨一怒之下便找到了张家要说法,谁知老张不咸不淡的说了一句,你啊“再打听打听吧”
这不,王阿姨电话打到法律小茶馆了。
王阿姨的认识对吗?对不起,还真不对。接受不了?没关系,我说说你听听。老张家作为个体工商户跟伙计小李之间那真是劳动关系,确实需要签署劳动合同,而王阿姨是家政公司委派到老张家的,区别在这呢!
因为老张家的糖葫芦店是个体工商户,能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对于王阿姨来说,老张这个雇主不是用人单位,所以,老张雇佣的家政人员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那套来。
不过,王阿姨也不必着急上火,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并不意味不受其他法律保护。如果与接受服务的雇主发生纠纷,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解决的。对!还有法院呢。
如果有朋友您在生活、工作中有什么烦心事,麻烦事,您尽管来找我,我在法律小茶馆等着您。
(整理:临潼电工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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